臺北市執行消防監造計畫注意事項
一、 依據: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5 條–消防安全設備開工前,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訂定監造計畫,送
交委託人審閱,並依監造計畫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填寫紀錄。……前項
監造計畫,其製作綱要應包含監造範圍、監造組織與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
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與標準、設備功能
運轉測試抽驗程序與標準、施工抽查程序與標準、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
系統。
二、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監造應注意事項:
(一) 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研商基北北桃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計畫範本會議資料。
議題二:有關監造紀錄事項,提請討論。
說 明:除上開應納入監造紀錄事項外,本局初擬下列事項建議納入紀錄
範疇,以供消防機關監造查核,並利於消防工程竣工品質:
1. 增、修、改建、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工程部分:
(1) 涉及免設室內排煙設備區域之防火區劃施作情形(防火門、防火
填塞)。
(2) 排煙設備之防火閘門安裝情形。
2. 新建工程部分及新設系統式設備,除應記載前開事項外,並應記載下
列事項:
(1) 一般樓層之開口面積、尺寸及玻璃厚度等事宜。
(2) 自然排煙窗(室內、梯間排煙)及通風窗等面積事宜。
(3) 室內及梯間排煙設備貫穿防火區劃之防火閘門安裝、防火塗料塗
裝等情事。
(4) 消防水池有效水量(含連通管與透氣管之尺寸、位置、高度 等)、
中繼水箱及屋頂水箱之容量。
(5) 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安裝情形。
(6) 避難器具操作與下降空間確認、所需開口面積及安裝情形。
(7) 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涉及裝置面安裝認定情事。
(8) 火警受信總機及廣播主機安裝情形。
(二)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7 條–消防設備人員
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
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其中第二項規定【紀錄】如下:
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依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事宜,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系統式
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
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應製作紀錄,並一併拍照建檔存證。
(三)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8 條規定–消防設備
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
書或檢修報告書;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
核、測試及檢修。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
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
合親自出席說明報告。
(四) 消防設備人員罰則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1 條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業務,違反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
錄或報告書製作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 明: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執業或撤銷其登錄:
一、 偽造、變造、轉讓、借用登錄證、印章或簽名者。
二、 委託非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檢
修、維護等業務者。
三、 使用非合格產品或設計不合格圖說,致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者。
四、 簽證、監造不實,致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不全或無效者。
五、 因重大過失,致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不全或無效者。
六、 經命令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七、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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